(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党史工作和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党史、地方志工作规划,负责承担、指导和协调全市党史、地方志资料征集、整理、研究、编纂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要史志文稿、著作、影视作品的编辑、审核工作。
(三)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的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终审县(市)区地方党史、志书,对市直各部门、行业、社团专业志书、年鉴实行备案管理。
(四)发挥好资政育人的社会功能,开展史志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史志资料和史志研究成果,积极参与组织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重大历史活动的纪念活动。
(五)征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咸宁市地方党史、地方志文献资料,建立并充实党史和地方志数据库,为咸宁“五位一体”建设及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担全市史志学术研究成果的评审、管理工作;培训史志研究业务骨干和评聘党史专业、地方志专业人员。
(七)承担咸宁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相关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