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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细责》(咸政办函〔2016〕8号)
2019-08-14

    为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治志、改革创新、质量第一、修用结合的原则,推动全市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完成全市第二轮修志任务,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推进地方志成果的开发利用,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和管理,不断开创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志书编纂工作。2016年,完成市、县(市、区)两级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工作。全面总结第二轮修志经验教训,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的规划部署、方案策划、理论探讨、资料收集、队伍培训等准备工作。2020年,启动全市第三轮市、县(市、区)两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积极、有序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到2020年之前编纂出版一批乡镇(街道)、村(社区)志。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积极做好部门志、行业志编纂工作。

(二)继续做好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做到一年一鉴。2016年起,《咸宁年鉴》公开发行。2017年,实现县(市、区)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全覆盖。积极支持与指导行业、部门年鉴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编纂出版行业、部门年鉴。建立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保障体系、年鉴出版备案管理制度、年鉴资料和稿件的征集报送制度。

(三)加强地方志资料、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积极开展与本地历史文化相关的谱牒、典籍、碑刻等历史文献资料或实物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加强方志馆建设,市方志馆与市档案馆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建设方志馆。要注重完善方志馆的馆藏功能,加大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使方志馆成为地方志和地情资料收藏展示中心、地情研究咨询中心、地方文化对外交流中心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基地,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技术在地方志工作中应用,有计划地推进地方志成果和各种地情书籍的数字化。

(四)积极开发利用地情资源。推进旧志整理工作。加强对留存的旧志孤本、善本进行收集保护,有计划地整理出版本地历代旧志。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辑佚等工作。开展地情丛书编纂工作。充分挖掘地情资源,利用第一轮和第二轮修志资源,结合各地实际,编辑出版简志、通鉴、人物传、大事记、专用辞典、专题资料、实用手册等各类地情书籍,编写资政报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开展读志、传志、用志。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推进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质量体系建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等规定,完善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地方志成果奖励机制。定期评选优秀地方志书和年鉴,鼓励在全国、全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并给予奖励。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地方志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将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编纂、评审、编辑、校对等劳动性报酬纳入相关规定执行。

(六)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重视地方志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研究工作队伍。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实现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将培训工作常态化。支持地方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大力引进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地方志工作,打造多层次、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参与修志编鉴的编研工作平台。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丛书等编纂出版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按照“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工作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地方志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地方志工作,统筹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地方志工作任务。

(二)推动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加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宣传贯彻和执法检查力度,坚持依法治志,依法纠正违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断提升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确保工作机构、人员稳定,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地方志工作职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级政府要逐步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和地方志图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加大对地方志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将修志、编鉴、旧志整理、地情开发、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市地方志事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