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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网站管理办法
2019-07-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更好地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网站(以下简称“咸宁史志网”)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给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咸宁史志网”是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在互联网上设立的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门户网站,网站的注册域名为 :http://szyj.xnnews.com.cn。

第三条  网站的宗旨是“史志鉴今,资政育人”。

第四条  成立网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管理。网站管理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站建设的协调推进,发布信息的检查监督;各部室确定一名专人担任网站信息编辑员,负责本部室政策法规、研究成果、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的编辑、收集、整理,并在第一时间上传至网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六条  网站信息内容主要有:市史志研究中心政务公开及机关自身建设内容;市史志研究中心面向全市的通知、公告;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研究成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市史志研究系统的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的情况;其他适宜上网发布的信息等。

第七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依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不宜公开的事务;

(三)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机构规定不允许上网发布的信息;

(四)上级和有关单位发送我中心的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五)未办理完结的工作事项和尚未定稿的各类文稿及上行文件;

(六)未经同意的领导批示和未征得本人同意的个人资料;

(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涉及版权等内容的信息;

(八)不宜公开的会议、活动、事项及信息;

(九)网站所有发布有署名的原创文章及研究成果,要经过查重率筛查后、审核后方可发布。

(九)其他不宜上网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各部室要及时更新网上信息,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各部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和上传工作。各部室应按网站所设栏目,积极提供各类信息,丰富上网信息的内容,利用网站搞好宣传和服务,努力扩大全市史志工作的宣传面和影响力。

第十条  各部室信息编辑员应及时采集本部门及县(市、区)史志研究中心对口部门的研究成果、政策法规、公示公告、工作动态等适宜上网的信息。同时做好编辑工作,保证内容正确完整,格式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上网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内容的审核遵循按级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发布程序为:

(一)一般上网信息,由各部室信息编辑员整理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再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至网站。重要信息或影响较大的敏感性信息送中心主要领导签发。

(二)政务信息的发布统一由办公室审核把关、上网发布。

(三)各部室信息编辑员发布的各类信息应自行留底归档,各部室在每季度结束后的首月10日前将领导签发的上网材料送中心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对已经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或已过时效的,各部室须在三日内告知网站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上作相应的变更或删除。

第十四条  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上网信息复查,对各栏目的信息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对网上的意见建议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室给予答复。

第四章 网站维护、安全及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指定网络公司负责网站技术保障,网站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网站维护工作:

(一)负责网站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事故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负责网站版面设计,各类数据管理,栏目及信息增减或修改等方面的网络技术支持。

(三)做好各部室信息编缉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第十六条 对网站栏目的新增与修改,网站的改版以及技术的重大变更,网站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与网络公司联系并实施。

第十七条各部室不得利用本网站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不得发布未经审核信息和不宜公开的政策等。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及有害信息,应立即通知网站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员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本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得对网站上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严禁查看、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稳定大局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中止网络连接等处理;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史志研究中心上网信息申请单


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上网信息申请单

签 发


分管领导意见


发布内容


承办人签名


信息员签名


承办时间


备案时间


发布形式

网站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他

       备注:发布内容文字过多可附后

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上网信息申请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