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陈某某向通山某政府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事项:申请对某某公司项目征地、出让、登记的相关信息资料公开,并对该材料复印和在复印件上盖章。陈某某因一直未收到某政府部门的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政府部门公开相关信息资料。
经查明,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某政府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就“某某公司项目征地、出让、登记”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12月15日,某政府部门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邮递件。某政府部门逾期至陈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时,一直未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等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1.确认某政府部门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某政府部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民对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陈某依法维护自己 获取政府信息权益的方式值得借鉴,也倒逼政府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风险警示】
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途经,对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判决后,通山县某政府部门及时向申请人陈某某公开了相关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在此提醒,各级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通山县司法局)